面对欠款客户办理贷款手续时,我们通常会请求其填写一个紧急联系人信息。
倘若我们在有必要联系到
债务人本人的时候而无法直接与之进行有效沟通,此时银行便有权向该位紧急联系人进行通报,或者在与债务人交流过程中,设法获得与该事务毫无关联的第三人的联络方式。
这种方式无疑是合法合规的。
例如,在极端情况下,如债务人亲自向
催收人员披露了其父母、配偶等亲人的电话号码,那么这种做法也应当被视为合法合理。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催收人员唯有在无法直接联系到债务人本人的前提下,才能够转向联系无关第三方;
而且他们只能传递和告知有关要求债务人接听催收电话的消息,不得涉及
债务情况的详细描述,更不能要求第三方代为偿还债务或者进行长期的电话、
短信骚扰。
这样的行为显然是违反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
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
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
佣金。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十四条
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
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
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