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之既遂者最轻可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若在
执行判决、裁定时,
行为人严重缺乏责任心,
滥用职权,未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超
越权限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和
强制执行措施,从而导致
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损失,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
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