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密义务的概念通常是由法律
强制性规定或者在
劳动合同中作为附属条款纳入。纵然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并未事先签署保密协定,雇员仍然需要对其知悉的商业机密保持绝对的忠诚和谨慎态度。另一方面,
竞业限制的约束力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意思表示,若无明确约定,则无需履行此类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方不对外披露任何商业信息,侧重点在于抑制信息流转,因此强调的是不可以“言语表达”;而竞业限制义务则要求劳动者不可受聘于竞争对手公司或者自主开展与原所在公司相类似的经营活动,更注重的是禁止“实际行为”。
3.在执行保密义务过程中,员工所承担的责任仅仅局限于遵守
保密守则本身,并不影响他们正常的求职业涯。然而,对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而言,不仅要对相关商业机密给予保护,而且还必须禁止自身就业方向的选择,因此他们的责任远比前者沉重得多。
4.相比之下,保密义务的
有效期普遍较为稳定且长久,只要企业
存续期间,这一保密责任便会伴随劳动者始终如一。而竞业限制义务的时段相对有限,设定的最长期限最多为两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