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反
法规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职权专属于县市级以及更高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如若发现有人违规进行建设行为,且已导致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和后果,却又未能追悔莫及而采取改正措施加以消弭的话,那么该地区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其施以期限内的强制拆除指令;倘若这类建筑物或构筑物无法实施实际拆除举措,相关机构可依法决定予以没收实物、扣留
违法所得财产,另有可能在严肃考量之后,对
违法建设主体处以相当于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