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作地之外的其他城市进行婚姻生活的夫妻同样具有
离婚的权利和资格,他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这一目标:第一种方式是双方自行达成
离婚协议,而后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即将争议提交至有
管辖权的法院,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正式的
申诉书。
若选择以
协议离婚的形式削减婚姻关系,夫妻双方都需要签署书面化的离婚协议,并且
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负责
婚姻登记的政府机构
申请离婚。此份协议上应明确写入双方是否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已有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需要
赡养的家人的
抚养问题;涉及到
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储蓄等相关事宜的分配与处理的具体方案;以及针对双方在婚姻生活期间所欠下的
债务如何划定责任与偿还额度等事项进行深入探讨后达成的共识。
如果夫妻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并且无法单方面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便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提出离婚诉请。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即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需
递交正式的诉状至适当的法院。而被告(即另一方配偶)会收到法院的
传票及相关材料,需要积极准备答辩并出席庭审环节。在此过程中,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规范非常重要,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离婚的法律程序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