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债权主要包含了受益者承担归还不当获益的义务以及受害者享有要求退还不当所得利益的权力两大方面,这也正是不当得利的核心效力所在,即受害方拥有针对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
关于受益者需要返回的范围,根据受害者获得利益是否属于善意行为,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首先,若受益者在取得利益时并不知情且行为合理合法,那么其需归还的范围仅限于现已存在的利益。
其次,倘若受益者在获得利益之前知晓了获取利益的原因无效,则其须支付全额返还费用,包括原本获得的全部利益及基于该利益产生的收益,甚至连当初获得利益的利息都在此范畴之内。
最后,若受益者故意通过不当手段获得利益,即使部分利益已经消失,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受益者都必须如数偿还所有
债务,无权因利益消失提出免除偿还义务的申请。
此外,不当得利受领人如果将其所获得的标的物免费转让给了第三者,那么当受领人因此得以免除返还义务时,第三者应对受害者负责
赔偿,这便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者所可能承担的返还义务。
原因在于,第三者所获得的利益,来源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补偿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与受害者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然而,由于第三者无偿取得利益,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相比,严重失衡,因此,只有赋予第三者返还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被害者的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
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