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中的职员若滥用职务之便,将所在单位的财务据为己有,则将面临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惩罚;若
贪污数额巨大,则须在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基础上额外承担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管理职责者以及被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担任管理职位的人员,如果存在上述
违法行为,则按照我国
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
罪名作出相应罚责。
其次,若保险公司中的工作人员鉴于职务之便,故意制造
虚假的
保险事故并以此申请虚假理赔,从中骗取保险金供其私自占有,那么他们将会受到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应制裁。同样地,
董事、
监事、经理等
高管人员如利用职权收取贿赂、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资产,他们不仅需要被
没收违法所得,还需退还公司财产,同时公司有权对其实施追罚,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
刑事诉讼。另外,
合伙人在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擅自占用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益,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资产的行为,也将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此类行为会导致他们必须返还该利益和财产于合伙企业中,并且还要负责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因自身行为而引发的损失提供
赔偿。《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