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正式依法完成对
专利权的授予且公之于众之后,无论是何种身份的社会单位或个体,倘若其对这一专利权的有效性产生质疑并且坚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以及其实施细则中所明确规范的各项条款与要求,都可在公示日期次日起算的三个月内,向上诉至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寻求对该已经公示的专利进行宣告无效的裁决。专利权的宣告无效裁定则必须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执行,该裁定同样需要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合法登记并公开宣布。
当事人若欲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宣告无效申请,必须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同时随附有关
证据共计两份。特别注意,这份申请函需对宣告无效的具体原因做出详尽描述,并且要清楚指出每个论据相对应的实证支持材料。旨在请求宣告某个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详细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文件以及所需的必要证据,两分皆具备方为有效申请。无论何时,这份申请文件都应结合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来全面阐述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缘由,明确指出每个原因对应的确切证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