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执行主体为视角观察,在通常情形下,我国的
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归属于人
民法院;
然而,在特定法律规范所设立的情境下,
行政机关亦可承担此项职责,这点区别于民事
强制执行权限,后者就一律隶属于司法机关。
(2)从执行根据来看,行政强制执行的逻辑依据便是行政处置决策,抑或是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
强制执行情境中,执行的基础依旧是行政处决决定。
而在民事强制执行阶段,遵循的是已经具备
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所下达的判决、裁决以及调和书等法律文件。
(3)就执行对象而言,行政强制执行的影响力范围相当宽泛,涵盖了物质、行为乃至人身等各个环节。
相比之下,民事强制执行的承载者仅限于物质领域。
(4)从执行效果来看,行政强制执行并不支持执行和解的可能性,只能通过强制力迫使义务方履行责任;
而在民事强制执行层面,执行和解操作得以推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
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