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明文规定中,若隔代子女与继双亲之间建立起实际存在和尽责护理之
扶养成年亲属关系,该隔代子女便自然拥有对继双亲财产的合法
继承权。
反之,若隔代子女在与继双亲共同相处的过程中未能尽到照顾责任,对继双亲的日常生活未提供实质性保障,则在法律层面将被认定为并未形成扶养关系,即失去对继双亲财产的
法定继承资格。
从法律角度来看,扶养关系的实际体现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
第一,继双亲对尚处于幼年期的隔代子女,承担了全面的养育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经济领域进行物质支持,以及在生活层面给予关爱和教育指导;
第二,继双亲对于已经成年但是行动受限或者缺乏自主
行为能力的隔代子女,继续担负着同样的养育责任;
最后,隔代子女对于继双亲在经济和生活两个维度产生了实际的供养和援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