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股东完全缴纳其
出资额度并不需要让公司蒙受
债务之累。
然而,若公司周转出现严重困境,涉及到
资不抵债的问题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以其实际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而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则仅需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作为有限的责任范围来对应公司的
债务问题。
具体来说,存在如下六种可能的情况会导致公司的股东成为
强制执行的对象:
首先,股东并未全数或者足够收取其应缴纳的出资款;
其次,股东故意抽离其出资款以逃避责任;
第三,股东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
第四,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他个人的财产之间具有独立性;
第五,公司在尚未完成
清算程序之前就贸然申请了
注销登记手续,导致
清算工作难以顺利展开;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可能追加股东成为强制执行对象的情况。
关于股东,他们是股份制公司中的出资者,亦或是我们常说的投资者。
依据股东这一主体身份,可以将其进一步划分为机构股东以及个人股东两个
类别。
机构股东主要包括那些拥有
股东权利的
法人实体以及其他各种组织。
这类机构股东涵盖了各种各样的公司、大型的集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种非盈利性质的法人实体如基金会等等,甚至连家庭也包含在内。
普通的个人股东则是指纯粹的自然人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