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承担的婚前行债,其配偶原则上并无法律责任为其提供还款援助。然而,若在婚姻缔结之前,该项
债务已经被用于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构建的家庭提供经济支持或其他资源的情况下,那么此种债务就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法定债务,配偶一方也应当与另一方共同承担此份债务责任,以此来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发展性。在此基础之上我们不得不提及的是,这种所谓的
夫妻共同债务,其产生的根源主要来自于夫妻二人为了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对于婚姻关系中
共有财产的维护、利用、收益及处分等事项产生的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