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为英美等国独有的司法术语,在我国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具有相似功能的措施则被称为“取保候审”。
所谓取保候审,实为一项针对
刑事案件的强制性手段。
在此背景下,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部分
涉嫌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经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下令其提出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并承诺随时听候
传唤,以确保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此类强制性的司法措施即为取保候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非单向行为,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再者,“
拘役”乃
刑法中的一个
刑罚种类,而取保候审仅为一项
强制措施。
因此,若某涉案人员已被判处拘役,便无资格再申請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