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进行
婚姻登记并共
同居住生活达一段时间的夫妇,在解除婚姻关系后,有权免于退还
彩礼。因此,在此情形之下,有权利不受返还彩礼的规定制约。
(2)若男女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便同居生活且时间已超过两年,或者在同居生活中已经缔造新的生命,那么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他们同样拥有无需归还彩礼的权利。
(3)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却在同居生活中共同接受了彩礼,并且这些彩礼确实被用之于共同生活所需,那么在两人决定结束这段关系时,仍不必向对方返还彩礼。
(4)若起初尚未进行婚姻登记,但最终男女双方成婚,而男方在赠送彩礼的过程中导致其自身经济上产生了压力,那么在此情况下,男方有权向女方请求返还部分甚至全部彩礼。
(5)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在其他所有情况下,由于彩礼往往是带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然而,如果男女双方达成一定共识,女方愿意返还彩礼,法律对此并不禁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