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到
起诉的关键因素在于恶意透支金额是否符合特定标准,那么当此项透支金额上升至人民币10,000元便足以构成
信用卡欺诈罪;
然而,如透支额度未达人民币10万元,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同时还要罚款二万元到二十万元不等。
其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
凡存在下列任何状况之一者,实施
信用卡诈骗行为且
数额较大者,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
处罚金;
如数额特别庞大或情节尤其恶劣者,将面临从五年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如数额特别重大或情节极为严重,甚至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其财产。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通过
虚假身份证明骗得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以及(四)恶意透支等。
上述淮河所定义的"恶意透支",是指向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在收到发卡行的
催收通知之后仍拒绝还款的行为。
另外,对于盗取并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将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
量刑处罚。
再者,《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
持有信用卡一方,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并经历发卡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至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即可判定:
(一)明知情自身无偿还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
无力偿还;
(二)任意滥用透支的资金,以至于无法偿还;
(三)在透支以后
逃逸、改变电话号码,逃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四)抽走、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避免向银行还款;
(五)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
以及(六)其他任何试图非法占有资金,拒绝归还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