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如对于
房屋评估报告持有异议者,完全有权予以拒绝签署,并有权向专门负责此事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复核评估。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评估报告未能得到签署,则将无法产生任何
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此类评估报告均由
拆迁方委托相关评估公司所出具,因此,为确保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明确规定,评估报告仅在被拆迁方亲自签署确认之后,方可正式生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