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判定夫妻二人心灰意冷,已经无法维持情感关系,只有通过
诉讼程序进行解散的唯一依据就是所谓的“
夫妻感情破裂”这一判定原则。
因此,当某人意图通过
司法途径解除与伴侣之间的婚姻纽带时,倘若另一方不同意终止关系,那么提出
申诉的一方向法庭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来结论性地事实呈现出他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样才能确保法庭按照既定原则作出
离婚裁决。
下面以此为要,一一列举一些可能构成
婚姻破裂的
证据要点:
1.如果涉及到
家庭暴力的情况,申诉人应立即请求
法医学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且尽可能提供目击
证人以协助
诉讼;
2.关于吸食毒品或者参与赌博这类行为,申诉人应该提供由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果涉及到
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犯罪问题,则需要提供相应的
处罚决定书或者审判书作为证据支持;
3.如涉及有
婚外情行为或与他人
非法同居之类的情形,申诉人必须提供诸如相关的
结婚证书、子女
出生证明、
居住证明甚至照片以及社区、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等能够证明这些
违法事实存在的真实资料;
4.假如因为出轨、和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
家庭成员以致遗弃等多种严重原因而引发
离婚纠纷,无过错的
离婚申请人将有权提出要求过错方进行
经济损失补偿的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
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