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
律师作出如下严谨法律解读:
依据我国《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即第六条明确指出:
“商品房预售须遵守许可制。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欲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则需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住建委’)提交相应申请并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相关销售行为。
若未获取该合法凭证,便无权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在此特别提示广大读者,在实际
购房过程中,部分开发商会存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以及
购房合同之前过度宣扬销售情况的现象。
为此,在面对此类状况时,各位买方应保持理性思考,避免盲目跟风,严格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开发商或开发商的
商品房项目,以规避潜在风险。
请注意,开发商未能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原因可能包括工程进度尚未达到规定标准、尚未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及在
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但未办理
土地征用手续等等复杂因素。
如果您对上述问题毫不知情,选择购买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无疑将面临工程停滞、无法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甚至房屋随时可能被强制拆除的严重后果。
在此方面,我们建议购房者始终保持谨慎态度,审慎确定购房计划。《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