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行政机关出现
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了原告所有房产,导致原告面临严重损失时,人
民法院将依法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裁定对其进行
行政赔偿,且
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原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所能享受的标准。
2.当原告请求就依照先前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中所述内容要求的
赔偿时,人民法院将给予应有的支持与保护。同时,如果原告希望提请
国家赔偿,需首先向
赔偿责任机关提出正式赔偿申请;或者可以选择在
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一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责任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议,若是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受害者仍可通过
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的重置价格),该款项主要用于补偿因
拆迁而受到损失的
房屋所有权人。具体方式是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予以分类和划分,从而按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计算。至于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则主要是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暂时居住不便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产生的不适感。其依据就是临时居住的环境条件,然后按每个月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发放补贴。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这笔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尽力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是主动地放弃某种权利例如自愿搬迁至较偏远地区,亦或是不寻求拆迁方提供住房安置等。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目标具体标准,当地人民政府需要依据本地区的实际发展状况及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政策来进行确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