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异时个人财物归属问题,除非事先有所特别规定否则将不予分割。
至于夫妻间共有之物,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置;
若协商无果,则需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务状况的具体现实,考虑子女的权益以及女方的利益公平裁决。
夫妻双方如果已通过
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所得之
财产权属分别为各自独有,那么依照此项约定来执行。
当一方由于负责
抚养子女、照顾年长父母、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诸多事项而承担了较重的责任和压力时,于离异之际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被请求方也必须对此作出相应的补偿。
离异之时,倘若某一方生活存在困难境况,另一方可从其个人拥有之房产等资产中给予适度的援助。
有关援助方式和标准应由双方进行商议并达成共识。
若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将由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离异时,若出现一方恶意隐匿、转移、出售、损坏共享财产,或是蓄意制造
债务以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行为,在分配共享财产时,对于实施此类不法行为之人,可以优先选择少分甚至完全不分财产。
离异之后,若是另一方发现前述
违法行为发生,可以向上诉至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请求再次审理共享财产的情感纠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