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情况下,人们可能会决定通过
诉讼途径
离婚:(1)当存在着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居住生活之情况时;(2)当实施了严重的
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有虐待、遗弃家人之嫌时;(3)当有频繁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且多次教育后仍无明显改善时;(4)当双方因为感情
纠纷而长时间分离居住达到两年以上的时候;(5)以及当出现了任何其他无法调和的矛盾从而导致夫妇之间感情破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