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决定回溯
补充侦查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需要在一个月之内进行补充侦查工作。依据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
法规,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完成。对这些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当补充侦查环节完成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将会重新考量和授理这些案件的
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