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子女的
抚养权并非不可永久取消。实际上,抚养权既属于父母的法律权利,同时又是父母不可推卸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因此,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将其剥夺或者自愿放弃。即便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达成共识,由其中一方主动放弃
子女抚养权,此等行为亦为无效。然而,尽管非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法亲自照料子女,但他们仍然需以支付
赡养费用等方式尽到自己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