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未设立自动
离婚这一术语。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离婚仅仅存在两种途径:一是
协议离婚;二是
诉讼离婚。前者亦被称为
双方自愿离婚或是注册离婚,即是指基于男女双方法律意识形态统一所做出的选择性的离婚手段。后者则被称作司法离婚,即夫妻双方就婚姻
存续与否的决策、财产的划分、负债的负担与
子女抚养权的
纠纷等种种法律问题的立场无法得到一致时,将这些问题提交至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人民法院经过院内案件审理工作结束之后,通过斡旋性调解或严格执法式的裁判来决定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因此可以确信,在中国政府的法制体系下,并无自动离婚之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