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并评定为
十级工伤且作出相应
赔偿之后,
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解除与雇主之间的
劳务合同,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向劳动者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当劳动者所签署的
劳动合同或员工聘任
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这两项合约时,
工伤保险基金会向其支付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
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同等数量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金额标准,将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法律
法规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