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
有限责任制公司而言,若存在如上列明的若干种情形之一,对应于股东会该项决议投下反对票的股东,便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公正合理的定价购买其持有的
股权:(1)在过去五年内未向股东分配任何利润,且公司在此期间保持持续赢利状态并满足相应的
利润分配规则;(2)在公司治理层面进行合併、分立或转移主要资产;(3)
公司章程设定的经营期限已到期或是由于章程中其他规定的解散事项发生,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以保全公司继续运营。
二、然而,股份有限制公司却不能擅自收购本公司股份。但这并不妨碍在以下情况下作出此类操作:(1)旨在缩小
公司注册资本规模;(2)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企业达成合并协议;(3)将股份用作员工持股计划或实施
股权激励措施;(4)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做出的关于公司进行合併、分立的决议持疑议,请求公司购回其所持股份;(5)利用股权转换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出于保护公司价值及其股东权益的考虑,上市公司急需采取这种行动。
三、
股权转让作为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模式:(1)内部流转与对外转让相结合;(2)整体转让与部分转让的差异化处理;(3)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各自适用的范畴;(4)协议性转让与法定性转让的规范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