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农村住房在面临
拆迁状况时,女儿是否有权参与分配,这取决于多种因素:
若父母亲仍旧安然健在,那么拆迁所获补偿便理所当然属于父母共同所有;
但若父母在宅基地被征收之时已经去世,且生前曾留下明确
遗嘱将房产部分或全部
赠予女儿,则女儿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倘若并未立下任何有效遗嘱,那女儿便需要通过
法定继承的途径来获得补偿了。
2、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宅基地房屋的
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同类
产权房屋的市场价格。
而被征用房屋的实际价值,需凭借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法则予以综合认定。
如对评估结果持有不同看法者,可向上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的请求;
如对复核后的结果仍不满意,还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应用
鉴定程序。
同时,房屋征收评估法则须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3、值得注意的是,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与户口实际上并无直接关联性。
在补偿方面,主要围绕地上附着物展开,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息息相关。
通常情况下,都是依据实际占用面积进行科学核算。
至于《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
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所提及的,对于住宅拆迁问题,应对被拆迁者提供合理的补偿安置措施。
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因地制宜采取多样的安置方式,切实保障被拆迁者能顺利解决居住困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