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交通事故中,孕妇仅因心理层面遭受惊吓而未产生直接实质性的身体伤害,则不具备提出
赔偿主张的法律依据。唯当孕妇能够提交相关确凿
证据以证明其有实际
经济损失时(如医院开具的收款票据),方能进行索赔。需注意的是,若无任何肉体或胎儿方面的损害结果,寻求赔偿将难以得到法庭的认同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