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作为原告的企业收到了书面通告后,倘若其未能如期出席,且无适当理由解释,或在未获得
仲裁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擅
自离场,将有可能被视作是自行撤销了仲裁请求。
而当作为被告的企业接到类似的书面通告时,若同样未按时出庭,同样没有合理的原因进行说明,或者同样在未得到仲裁委员会明确批准的情形下提前离开现场,那么仲裁委员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此案进行以缺席为依据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