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
职业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
法规和政策,由
工伤保险基金会予以合理的补偿:
首先是对受损
劳动者进行医疗救治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及其康复过程中的康复费用;
其次,对于需要入院接受治疗的员工,还应该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伙食补贴;
此外,在就医地与实际工作地点相距甚远且需往返时,所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也应列入补偿范围之内;
进一步来说,针对那些因从事原工作而导致残疾的员工,装置或更换
伤残辅助性器具所需的必要支出亦应予以
赔偿;
最后,当员工因伤病过重,导致部分或者全部的日常生活无法自行处理时,受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证实确有需求的生活
护理费用同样需要得到保障;
再者,作为补偿,对于因
工伤导
致伤残的员工,应按照具体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的伤残
补助金,同时,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程度的员工,还应每月足额发放相应的
伤残津贴;
除上述经济赔偿外,若劳资双方决定提前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则还须支付一笔相当数额的医疗补助金;
此外,如果员工在工作岗位上意外去世,其
近亲属可以领取相应的丧葬补助金以及
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根据具体情节,额外获得
因工死亡补助金;
最后,对于因参与劳动能力评估活动而产生的费用,也都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范围之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