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探讨及分析
犯罪未遂与
犯罪预备之间的差异性时,我们需要明确二者皆为
犯罪尚未完成的形式,均未能达到既遂的结果。
尽管两者皆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但关键的区分在于是否已正式开始实施
犯罪行为,即所谓“着手”的问题。
犯罪预备是嫌疑人经过充分预谋,但因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最终未能真正启动其犯罪行为;
至于犯罪未遂则是指已经正式开始执行犯罪行为,却在行动过程中因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2、关于犯罪未得逞,这同样是犯罪未遂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它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虽然子行为有所形成或展开,但因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制约,如
被害人大范围激烈抵抗、现场被及时发现、受到第三方介入等人为和非人为阻挠,或者因为被告人自身能力不济,存在严重身心残疾等问题,从而导致
犯罪活动未能达成预期目的的状态。
3、在实践中,具体呈现出的意志之外的原因类型较多且复杂多样。
其中较为典型及常见的包括:
被害人强烈的反抗、现场被及时发现以及出现第三方干预,例如警方赶到现场等。
除此之外,心理上的原因如对事实的误解也可能导致犯罪未遂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