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缺乏履行支付
抚养费用之责任与能力,依据法律原则,法院通常将不会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在此情况下,男方如因收入微薄,可向有关机构申请降低抚养费用,协商后由双方共同制订具体方案。
另一方面,子女也可行使特殊权利,要求父亲支付超出原定标准之抚养费用;
若存在法定情形,
抚养孩子之父母也有权请求降低或免除抚养费用支付:
首先,如因长期患病或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经济来源中断,的确无法按照原先协议或法庭裁判所规定之数额支付抚养费用,然而负责
抚养子女的一方却有足够能力承担该项支出;
其次,倘若生育子女的一方由出于犯法而遭受监禁或改造,以致丧失支付抚养费用的能力;
最后,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其配偶有意愿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款项,那么,原来负有支付抚养费用责任的亲生父或母方可酌情相应地减少或豁免原先约定的支付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