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及《
合伙企业法》等相关
法规,单个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总人数不得超出特定限额。
其中,
合伙制基金以及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基金所接纳的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五十名;
而契约式基金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基金所接纳的投资者总数,则分别不得超过二百名。
在此基础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面向除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主体展开募资活动。
而满足以下条件者,方可被认定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人:
其一,具有相应的风险辨识能力与承受力;
其次,对于单个私募
股权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应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并且其净资产应至少达到一千万元人民币;
再次,对于单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应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同时其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以及期货权益等)需至少达到三百万元人民币的规模,或者在过去三年内,其个人年度平均收入至少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