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价值丧失所带来的成本。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指出,
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评估程序之前必须对需要征收的住户房产进行详细且全面的调查,这种现象无疑暗示了我们应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来给予合理的补偿。
2.对于掩藏物品及室内装修的
经济损失方面。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涉及到
行政赔偿、补偿的具体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相关的
证据来证明行政行动所带来的损害性后果。若由于被告自身因素造成原告无法完成举证,则该
举证责任将降临到被告身上。在本案中,如果被征户并没有针对屋内原有物品进行盘点并加以记录,那么他们就得为自己不能举证而承受相应的法律风险与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其他补偿等方面的损失。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补偿除了必须涵盖住宅本身的价值之外,还应包括搬迁、暂时性的住所安置、对于被征户的经济补贴以及奖励等多个方面的费用。以上所列举的各项支出均属于强拆活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征户完全有权向负责
拆迁事务的机构或单位申请
赔偿这些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