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嘱法律效力的展现形式问题,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具体规定的公认原则来评述和探讨,这其中包括了合法有效遗嘱所需遵循的基本构成要素。
首先,针对遗嘱人应具有的
行为能力,民法典有详尽明晰的阐述,即无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者所签署的遗嘱将被宣告无效。
其次,遗嘱必须是出自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述。
受到
胁迫或是受骗所立下的遗嘱由于其并不反映出遗嘱人的真实意图而无效。
最重要的是,遗嘱的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有害于社会
公共利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中特别强调:
遗嘱应对缺乏劳动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留存必要的遗产数额。
因此,一份得以合法生效的遗嘱除了要满足上述实体要素之外,还需符合形式要件。
遗嘱作为一种典型的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方可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进而
被强制执行。
这个法定的条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前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
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