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对于
劳动争议案件所作裁决,应于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实际受理相关
仲裁申请书之日算起的四十五个日历日内进行完结。然而若遇到案情过于复杂且需要推迟事件进展的情况,则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方可进行,且必须以
书面形式通告有关各方,在此延长期内,总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如在上述期限过后仍未能做出仲裁裁决的话,有关各方有权对该劳动争议事宜提交至人
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