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有关条款,我们得知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都属于可以以文字或图像等有形手段来表现其内载容的正式
书面形式。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新型通讯工具进行信息传输时,只要它们可将所载内容通过有形媒介展示出来,且在需要之时能随时进行检索查阅,那么这种数据电文同样具有书面效应。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明确界定
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类典型,这既彰显出我国立法活动始终紧跟社会与时代的变迁之步伐,持续地进行修订和提升的优良理念,又生动映照了现代社会生活中因互联网等新兴科技领域迅速崛起而引发的对于相关法律指引及约束的日益迫切需求。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典》还创造性地将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规定为具有同等效力的“
要约”,这无疑是对于传统
买卖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买方向卖方发出要约过程习惯进行的重大创新尝试。《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