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须通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的深入磋商和妥善决定,并且需得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共同签署或加盖相应印章才具有
法律效力。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在劳动
合同签订过程中所加盖的印章只需确属真实可用、能够表达出企业的真实意向即可;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的印章(如公章或是合同专用章),并无明确要求。因此,若劳动合同中加盖的为合同专用章,该合同亦被视为有效且对于双方
当事人均产生了
劳动合同法所明文规定的各项权利以及应尽责任与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