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母子亲情的维系上,若母亲无任何有害于子女生理或心理发展之行为因素存在,那么作为父亲的男性并不得随意剥夺前妻对子女的
探视权。依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无论父母双方在
离婚之后有无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责任,他们都享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在此过程中,另一方则负有配合和支持的义务。关于探望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与时间,皆可通过
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达成共识;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最终该项决定权将移交至人
民法院进行裁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