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职务犯罪者的
减刑事宜,实施了严格的管控措施。
首先要强调的是,此类罪犯的减刑有着明确的
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是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
二是向上级官员
行贿的罪犯,其刑期在十年以下的,经过两年时间的服刑考验后才有资格申请减刑。
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每次的减刑幅度不得超过一年,且必须间隔两年及以上时间进行下一次的减刑申请。
其次,对于因职务犯罪而被判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数罪并罚中涉及两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只有在服刑满两年之后,方可申请减刑。
但是他们的减刑幅度同样受限,每次不可超过一年,且两次减刑需间隔至少六个月的时间。
再次,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职务犯罪分子,需要在服刑三年后方可申请减刑,且减刑之后剩下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每次减刑都不超过一年,两次减刑之间也要间隔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最后,对于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分子,他们需要在原刑期结束后等待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减刑,而且减刑后剩下的有期徒刑期限不得少于25年,若有
重大立功表现,则可减少至23至25年。
然而,若是在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还要继续减刑的话,那么每次都不能超过一年,两次减刑之间也依旧需要间隔至少两年的时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