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告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实际上存在两大类情境:
首先,在常规的
行政行为中,如
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拆迁许可证、做出拆迁决策以及进行
拆迁赔偿裁定等工作时,若原告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并提起
行政诉讼时,则拆迁管理部门应成为被告;
其次,以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情况通常出现在如下三种特定场合:
1)如果国家政府下设的“
拆迁办公室”不仅充当拆迁单位还在此过程中充当了许可证核发及裁定制定的角色,就需要该人民政府承担责任;
2)若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创建的期限较为短暂的组织机构担当了拆迁方职责,同时也主导了许可证和裁定的制定和执行工作,那么人民政府同样应该负担起相应责任;
3)此外,如果政府专设的土地储备中心承担了被派遣方的角色但所有裁决均由人民政府拍板,那么人民政府仍然需要为其中产生的任何问题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