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雇员若因公而非自发导致身故后,其
近亲人均可依照以下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会进行领用相应款项,包括丧葬补贴金、遗属
赡养费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偿款等。
其中:
(一)丧葬补贴金。
对于受害者来说,这部分费用是以其六个
月工资的额度,同一期间本地区职工月均收入来计算其金额。
(二)遗属赡养费。
这些款项的分配以死亡人员计薪
工资的某一比率为基础,颁发给的对象是那些曾经给予死者主要生活资助并失去了工作能力的亲人。
具体标准如下:
-对于配偶而言,每月应得到40%;
-其他亲属(兄弟姐妹或父母),每人每月应获得30%;
-已经失去父母的孤儿或者没有成年子女的孤寡老年病患,他们每月可在上述标准之上再多得10%。
(请注意,所有被判定符合领取要求的亲属所能获得的赡养费总和,决不能超出带病死亡员工生前的正常薪酬水平。
)然而,以上赡养费发放标准并不覆盖所有的养育需求。
这方面的详细规定,还将有赖于我们国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三)一次性工亡
补偿金。
此项补偿将以孤身就义雇员所在地方的上年平均雇员收入为参照基数,数额在48到60个月之间。
然而,这里给出的具体数额也会受到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影响。
因此,最终确定某个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偿金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及我们的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政府在此基础上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
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内因
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