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借款人为办理贷款业务而必须填写紧急联系人信息时,若未能与其取得联系,银行有权将此事项转达给紧急联系人;
或者在与借款人沟通的过程中,意外地获得了非相关第三方的联系方式,这种情况可以视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
例如,若借款人亲自向
催款员透露其父母、配偶等的联系方式,那么这就构成了合法的途径。
但需要注意的是,催款员只能在无法直接联系到借款人本人的前提下才能联系这些非相关的第三方,他们的行为仅限于传达消息,请求非相关方协助,通知借款人接听电话等。
然而,催款员若随意泄露借款人个人的
债务状况,而且还要求第三者替他承担和偿还债务,甚至长期频繁的发送短信与拨打电话进行骚扰,那便是严重
违法的行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
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
佣金。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
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