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将借款给予他人进行高额利率贷款时,如果明确了解到该
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向外发放
高利贷,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愿意提供这笔借款,那么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社会
公共利益,所以这种
借贷关系应当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只需要承担还款义务,仅需偿还借款本金以及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理利息即可。
对于已经收取的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非法利息部分,应该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
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
放贷资格的
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