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文件在法律实践中被视为
证据的一种类型。
然而,只有经过对方
当事人在法庭上予以质证并得到认可,且法官亦对此采信后,该录音方可正式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在
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候,证据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其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待决案件存在密切关联性,以及获取证据的方式手段必须依法合规,绝不容忍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方式。
违法所得的证据将被依法判定无效。
例如,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家居场所内偷偷安装录音录像设备所获得的音频视频材料便是非法的。
同样,通过
暴力威胁或
行贿收买
证人为己方提供有利证据也是不合法的。
对于所有产生于上述不法途径的证据,法庭将会毫无疑问地予以排除在外,拒绝采纳为有效证据。
若想让偷录的录音合法化以提升其在
诉讼程序中的地位,至少须满足如下三大条件:
一、偷录行为本身不得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录音录像资料不得触及任何涉及法律条款的禁区;
三、偷录内容不得严重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与人伦常理。
只要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偷录所得的录音自然具备了相应的
法律效力。
首先,我们需要强调录音、录像资料的获取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的要求,全程保持透明公正。
绝对不能采取欺骗、恐吓、诱使、收买、侵蚀等任何恶意手段进行交谈和交流,这样的交谈和交流必须出于正当且必要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因,并且的确有助于揭示和理解真正的案件实情。
其次,尽管录音录像资料也许未经对方同意便已形成,但务必确保不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伤害,亦不会触犯到法律规定的各种禁令范畴。
第三,录音录像资料中的包括对话人员在内的
身份信息应当明确,内容应该清晰无误、无任何争议,且未经任何形式的剪辑或篡改。
第四,录音录像资料的内容仅限于与案件有关联性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民事行为或活动,禁止
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商业机密,如果确需窃听他人商业机密,则必须在事先得到其本人同意,同时承诺不将该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更不可擅自向外界传播披露。
最后,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已有充足的反证能够推翻录音录像资料之外,否则这些音像资料均应被视为有效证据。
在此基础之上,想要全面深入分析判决结果,录音录像资料可以和其他各类证据进行整合,呈现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真相,达到证明辩护目标的根本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