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贷行为的补充说明如下:在若干年之后进行补充书写的情况下,无论是制定借贷凭据还是
欠款凭证都具备
法律效力。此时,必须明确
借款人、
放款人以及贷款数额等关键信息。随着
借贷关系的确立,
债权人在行使债权过程中应仔细查验
债务人事先准备好的各种证件,同时应要求债务人在现场亲自书写借贷凭据。倘若债务人为方便快捷而直接将预先起草好的借贷凭据提交给债权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
保证该借贷凭据上债务人的签署是否为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建议您在其后重新制定借贷凭据更为妥帖;但是,也要确保债务人在同时向您开具收到款项的书面证明,或者提供与之相关的转账纪录作为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