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父母房产的
拆迁问题,在特定环境与前提之下,子女同样能够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
2.在针对房屋拆迁的补偿
处理方式上,我们的政策是将
房屋面积以及户数绑定在一起,综合衡量后进行计算得出最终结果。
通常而言,
拆迁安置的主要对象包括房屋所有者以及公有住房的共享居住者,并非仅仅依靠户口就能确保得到补偿。
在涉及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时,的确会考虑到对人口的安置问题。
具体的
房屋征收行为乃是国家为了实现公平的非国有资产补偿,遵循一定法律
法规,达到“
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活动。
在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并向
不动产权利人支付公平合理的补偿费用。
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充分补偿的特殊情况下,国家才能依法依规程序,提前回收公民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在涉及征用土地和拆迁实际操作层面,相关的法定征收程序相当严谨,涵盖了报备前的公示流程、详细调查步骤、必要的
听证环节、报批手续办理、
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制定以及公示等多重环节。
一般而言,无论是出于自愿协商还是由法院裁决执行,都会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种情况是在双方签署
拆迁补偿协议完成征收后,此时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会相应地归于消亡。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由拆迁方经过合法
司法途径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
宅基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