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涵盖如下方面:
首先,为收入
类别的
工资及奖金。
此处所指之“工资、奖金”应做广泛含义之理解,具体涵盖所有类型的工资性收入。
其次,是生产经营之所得。
该类收益不仅包括农民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所获取的经济收益,同时亦包含了工业、服务业、信息产业等各行各业中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经济效益。
再次,则涉及
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智慧活动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享有的标志、信誉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与邻接权、
商标权、商号权、商业机密权、
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此外,还包括一方以
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以及
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在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