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步入婚姻生活之后,仍拥有对其母系家庭房产的合法
继承权,这是毫无疑问且毋庸置疑地男女平权原则的体现。
然而,若涉及到
被继承人留有
遗嘱的情况,那么依据遗嘱进行
财产继承无疑是最为首要的选择。
假如遗嘱已明确交与女子
继承,则女子应依法合理继承,反之若
无遗嘱分配,那么就必须遵循法定分序进行财产继承。
通常情况下,女儿作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理所当然享有继承财产的权益。
但需注意的是,倘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状况,即视为丧失继承权:
(1)蓄意谋害被继承人;
(2)出于争夺遗产之动机而伤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至情节恶劣;
(4)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
(5)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阻挠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情节严重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