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旦进入了征迁程序开始阶段后,被征收的房屋遭到强制性的拆除活动,那么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
房屋征收部门,他们必然会洞悉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而且在法律层面以及事实上存在重大的可能性,即做出了强制拆除这一具体行动。
2、在发生
行政诉讼案件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提供与此相关的
证据材料,这样就可以轻松识别到哪个主体实际实施了该行为。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级的
行政行为,其执行的核心在于在实现公正补偿后对非国有财产实行强制性的交换。
这种行政操作必须建立在“
公共利益”的驱动因素之上,在保障公平补偿利益的基础上进行。
国家仅能在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极端状况下,并且给
土地使用权持有人真诚地支付一定
经济补偿后,才能遵循早已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据法律文件规定提前回收民众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实际上,在
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具有高规格的严谨性,包含报批之前的公告程序、深入调研程序、公开听取意见的
听证程序、正式报批流程以及制定详尽的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然后公示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景:
首先,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的
拆迁补偿协议,从而达到征收目的,那么在此情境之下,所涉及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会自动终止。
其次,如果因开发商申请
司法强拆,按照法律公道的司法程式顺利完成了宅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